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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水合同 GF—1999—0501

1年前 (2024-10-08)国家部委及地方合同示范文本4518

GF—1999—0501

 

 

城市供用水合同

(示范文本)

 

 

 

 

 

 

供水人 用水人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即用水人用水区 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 用水,执行 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 立方米/日 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 以户表方式计费 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 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 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表; IC 卡计量

 

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量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 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按

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 日前交清水费。
  • 水费结算采 方式。
  •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 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供水人可根据用水 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 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 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停水,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 24 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 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 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实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 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 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一切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纳金后,供水应当于48小时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 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多支付水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 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日起至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协商不成,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 用水人:

    (盖章) (盖章)

    所: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话: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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