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GF—2016—0203
GF—2016—0203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 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 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2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 17 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 / 测试 / 检测 / 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GF-2015-0210)。
目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
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
八、词语定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合同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第 2 条 发包人
第 6 条 后期服务
第 7 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第 13 条 责任与保险第 14 条 违约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7 保 密
第 2 条 发包人
3.1 勘察人权利
3.3 勘察人代表第 4 条 工期
5.2 成果份数
5.4 成果验收
第 6 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第 7 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附件 A 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附件 B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C 进度计划
附件 D 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
第一部分
发包人(全称): 勘察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 1)合同协议书;
(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3)通用合同条款;
(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签 订 。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勘察人执 份。
发包人:(印章) 勘察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第1条 一般约定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 1)合同协议书;
(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3)通用合同条款;
(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和数据等。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 勘察人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补偿费用: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 4.3.2 款处理。
第5条 成果资料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
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14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 28 天内,依据第 7.1 款〔
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 8.2 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 7 天内就调整后
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第9条 知识产权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 11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 12 条 合同解除
(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2)发生未按第 7.2 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 7.3 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
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 28 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 13 条 责任与保险
第 14 条 违约
(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 2)发包人未按第 7.2 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 3)发包人未按第 7.3 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 50% 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 50%; 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 50% 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 100%。
(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 15 条 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 1)违约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 21 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 3)、( 4)项约定相同。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
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 1)违约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14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1 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 3)、( 4)项约定相同。
第 16 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 17 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第1条 一般约定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要求: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第4条 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
第5条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 份。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 :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
7.4 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
第9条 知识产权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第 13 条 责任与保险
13.2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
第 14 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
(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4.2 勘察人违约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
(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 15 条 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第 16 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7 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附件 A 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附件 B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C 进度计划
附件 D 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