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09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GF- 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
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目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2)通用合同条款;
(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5)发包人要求;
( 6)技术标准;
(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
(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3)通用合同条款;
(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6)发包人要求;
( 7)技术标准;
(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 1)除本项第( 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
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
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
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
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
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 主要包括:
(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
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 , 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2 发包人应在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1 设计人 (需 / 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
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
。
(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形式:
。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付。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2 设计人 (需 / 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
。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附件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 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总图)的设计。
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另行约定。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 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 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 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 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
( 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 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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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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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各 1 |
方案开始 3 天前 |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1 |
方案开始 3 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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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
各 1 |
方案开始 3 天前 |
|
|
4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1 |
方案开始 3 天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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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勘察报告 |
2 |
方案设计开始前 3 天提供初步勘 察报告;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 |
|
|
6 |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1 |
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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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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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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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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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
1 |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5 天内 |
|
|
11 |
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 |
1 |
方案设计开始 3 天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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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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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5 天内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 3 :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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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
天 |
|
|
2 |
初步设计文件 |
|
天 |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
天 |
特别约定:
附件 4 :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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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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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部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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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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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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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组成员 |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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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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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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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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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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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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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电气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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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固定单价( 元 / 平方米或费率 %)
(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 2 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 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批准(或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 的建筑面积(或投资额)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少补。
( 3)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 。
(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 4)其它: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全过程工程设计服务,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20%,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40%,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10% ;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附件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