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GF—2007—2602
GF—2007—2602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
使用说明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 / 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
24 小时以一日计);
(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 4)景点 / 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 × 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 ×× 为准”“与 ×× 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
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 90 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 30 日( 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 ) 以上(不含第 30 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 30 日以内(含第 30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出发前 30 日至 15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 的违约金;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 的违约金;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 的违约金;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 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
上述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 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出发前 30 日至 15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5% ;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15% ;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70% ;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85% ;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90% ;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 / 人;儿童(不满 12 岁的):¥ 元 / 人;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 / 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 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
提前告知时间 |
旅游者行前退团 , 旅游者应当支 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
组团社取消出团 , 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附件一
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
||
|
年龄 |
(年龄低于 18 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
身体状况 |
(需注明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组团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
||||||||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 与 同住 , 与 同住 , 与 同住 , 与 同住 , 与 同住 , 与 同住 , 为单男 / 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 不占床位 ,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 ( 必须补交单人房差 )。 |
|||||||||
|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 ( 盖章 ): 年 月 日 |
|||||||||
|
以下各栏由组团社工作人员填写 |
|||||||||
|
营业部名称 |
|
组团社经办人 |
|
||||||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