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合站租赁合同
拌和站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混凝土拌和站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
第二条:租赁期限: 。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1. 租金及计算:租金为 元/月,大写: .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 租金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租赁费按承租方财务结算办法及程序进行支付。本合同及其他相关附件(如甲方工作人员出具的相关数据等)中标明的总价与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总价不一致的,以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结算单标明的总价为准。
3. 租赁计费起止时间:设备调试完毕能正常生产之日起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承租方通知退场之日为计费终止之日。
4. 设备进退场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5.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正规发票。
第四条: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 工程项目: 。
2. 工作内容: 。
3. 施工地点: 。
第五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第六条:租赁机械的损毁和灭失
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承租方责任造成的租赁机械的损毁(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
第七条:双方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0天内提供事故详细资料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的任何争议,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 出租方机械设备因故障停机,应在三小时内恢复使用,如超过三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扣除当日租金。
2. 出租方机械设备或服务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租 方(盖章): 承 租 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