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SDF-2023-0001《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SDF-2023-0001
合同编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 明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二、委托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时,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合同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咨询合同。对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需进一步明确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补充约定。
三、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约定,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与咨询人,亦称“合同双方”。
1.1.6“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1.1.7“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款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包括合同期限延长、增加服务内容、增加服务范围、提高成果要求、赶工、非咨询人原因引起的重复或反复工作等。
1.1.9“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10“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1“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2“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与咨询人在合同签订时在协议书中所确定的正常工作咨询费总金额。不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13“咨询费”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一定金额的服务报酬。包括正常工作咨询费、附加工作咨询费、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和节约投资奖励金额等。
1.1.14“正常工作咨询费”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咨询费。
1.1.15“附加工作咨询费”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咨询费。
1.1.16“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优化建议被采纳且为项目节约了投资或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
1.1.17“节约投资奖励金额”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确定的投资控制目标进行有效管控且为项目节约了有效投资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
1.1.18“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0“时间”是指本合同约定按天(日)计算时间的,时限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按月计算时间的,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计价依据、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1 委托人的权利
2.1.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1.2 委托人有权就造价咨询活动向咨询人提出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1.3 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的服务进行监督考核或履约评价。有关监督考核制度或履约评价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4 咨询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团队成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委托人的义务
2.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咨询人需要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和资料转交。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3 设定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工作时限从委托人按 2.2.1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开始计算。如果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的工作时限小于标准工作时限或通常工作时限的,双方可协商一致相应增加咨询费。
合同双方应该在协议书中约定具体的咨询服务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非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期限30日时,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费。
2.2.4 明确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2.5 作出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2.6 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签收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按时足额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
3.咨询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咨询人的权利
3.1.1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附录C提供咨询工作所必需的依据资料。在咨询活动过程中,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不完整,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资料。
3.1.2咨询人进行咨询活动过程中,有权就与咨询活动有关的问题向第三人进行询问和调查核对。
3.1.3咨询人进行咨询活动过程中,有权进入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测量和取证,委托人应协调工程有关各方予以配合。
3.1.4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附加工作内容的,咨询人应将相关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及增加附加工作所需时间,并收取附加工作咨询费。
3.2 咨询人的义务
3.2.4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2.5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不得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2.6咨询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山东省现行标准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咨询费。
3.2.13咨询人编制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成果文件应严格控制成果偏差,对应成果偏差率可结合项目情况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约定。
3.2.14服务范围包括投资(成本)控制的咨询项目,咨询人的服务质量和咨询成果应满足委托人为咨询项目设定的投资(成本)控制目标,具体要求可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约定。
3.2.15咨询人应对咨询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和存档,确保依据资料、过程资料和成果资料完整归档备查。
3.2.16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咨询费超过14 天的,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4因委托人未按时提供资料和工作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咨询费等导致咨询人暂停服务的,委托人应顺延咨询服务期限。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1)因咨询人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成果文件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咨询费中扣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2)因咨询人原因,所交付的成果文件超过合同约定的成果偏差率的,委托人可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咨询费,但最多不能超过咨询费总额。具体的成果偏差率及相应扣除的咨询费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服务范围包括投资(成本)控制的咨询项目,因咨询人原因没有完成既定的投资(成本)控制目标的,委托人可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咨询费,但最多不能超过咨询费总额。具体扣除的咨询费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支付
5.1 合同价格形式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合同价格形式,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内容:
5.1.1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对正常工作咨询费约定固定价格的合同方式。
5.1.2固定单价
固定单价是指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等工程量为基数,按每单位工程量价格进行咨询费计算和调整的合同方式。
5.1.3固定费率
固定费率是指双方约定以项目建安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估算)的一定比例进行合同价格计算和调整的合同方式。
5.1.4固定折扣率
固定折扣率是指双方约定以项目计费标准(基准服务费)的一定比例,根据项目收费基数进行合同价格计算和调整的合同方式。
5.1.5基本咨询费+效益费
基本咨询费+效益费的方式是指双方约定在以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或固定费率或固定折扣率形式计费的基础上,对于涉及造价审核的内容,根据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另行增加效益费而进行合同价格计算和调整的合同方式。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另行增加效益费的计算方法、比例及相应费率。
5.1.6其他价格形式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其他价格形式。
如果委托人单独抽调咨询人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支持服务的,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上述专业人员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及服务报酬。
5.2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费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4支付咨询费
支付咨询费包括正常工作咨询费、附加工作咨询费、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节约投资奖励金额以及单独抽调人员进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报酬。其各自的计算方式、支付数额、支付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5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条的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4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核项目,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延长驻场服务期的,咨询费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5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工作返工或者重复工作或者咨询人按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计价依据完成或基本完成计量工作后,委托人修改图纸等计价依据的,咨询费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6除以上原因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或有其他附加工作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咨询费应作相应调整。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咨询费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费,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咨询费;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1.2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工作,在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约定的咨询工作范围以外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1.3委托人须组织成果文件审查或论证会议的,由委托人承担会议费用及所邀请的相关专家费用。
8.2 驻场
8.2.1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供驻现场人员的,驻场人员的资格、人数、期限及方式等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2.2委托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之外,额外要求咨询人提供长期驻场服务(指连续驻场超过5天,或有规律性且频率为一月多次的驻场服务)的,视为附加工作,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驻场人员的咨询费收费标准。
8.3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为委托人节约投资,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咨询费同期支付。为委托人节约投资的奖励金额与最后一期正常工作咨询费同期支付。
8.4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5 联络
8.6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8.7 廉洁自律
8.7.1委托人代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暗示咨询人及其咨询人员人为影响工程造价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7.2咨询人及其咨询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廉洁自律建设,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涉及合同的有关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7.3合同任何一方发现对方或第三人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或第三人加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4合同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廉洁条款,即构成重大违约,守约方有权即行解除本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8.8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1 委托人的权利
2.1.3委托人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督考核制度或履约评价标准为: 。
2.2 委托人的义务
2.2.3设定合理工作时限
非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期限 时,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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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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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成本规划与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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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指标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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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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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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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
是否需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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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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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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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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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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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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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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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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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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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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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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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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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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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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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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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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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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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原件 □扫描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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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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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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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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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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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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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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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
服务 阶段 (如需) |
备注(是否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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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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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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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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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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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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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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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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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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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业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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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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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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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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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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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辅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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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资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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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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