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GF—2006—2503
GF—2006—2503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第十章 供热价格
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第十五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
第十六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市(县)签订本协议。
(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 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 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
(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遵守中国的法律;
( 2)公开、公平、公正;
(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5[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10[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
第三章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0 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章
401 特许经营权地域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 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
402 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03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501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
601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02 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 (视供热设施建设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7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
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702 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 703 条规定的补偿。
703 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
80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80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九章
901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902 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03 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904 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905 事故影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十章
1001 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章
1101 安全责任
1102 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 15 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103 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1104 应急与临时接管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 24 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见附件九),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出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第十二章
1201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202 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3)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
( 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 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已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 7)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 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 天内,仍未补救的;
( 11)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章
1301 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 1 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
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 180 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1302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于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乙方在移交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内正常运行的资产和备件,(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见附件九)并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终止补偿规定。
第十四章
1401 资产处置谈判
正常终止资产处置按照移交的规定;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处置进行谈判, 提前终止资产处置谈判应区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
1402 不予补偿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403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的确定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第十五章
1501 供热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1502 供热服务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定期抄表、室温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章
1601 甲方权利
1602 甲方义务
第十七章
1701 乙方权利
1702 乙方义务和禁止行为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703 乙方承诺
乙方保证善意地、适当地行使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尽最大限度地为市民、企业及其他供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并遵循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 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投资建设新的供热设施,满足社会对供热利用的新需求。
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促使供热价格合理、公平、公开,并使之获得供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乙方保证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型能源,不断地降低供热成本。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和供热服务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面向广大市民及供热用户开展供热公益活动,宣传供热知识及相关能源知识,促进供热在人们生活、生产中的合理应用。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供热设施的图纸资料、供热管理资料、用户基本信息及其他与供热经营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热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乙方承诺建立收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供热管理部门的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乙方承诺建立并完善其互联网站,以便向社会公众用户提供网上供热开户申请、用热咨
询、安全说明、热费查询、受理投诉等综合信息服务。
第十八章
1801 甲方法律责任
1802 乙方法律责任
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03 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本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1901 协议的变更
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的变动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1902 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 60 日内完成协议的修改:
( 1)出现新型可替代供热之能源;
( 2)供热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3)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 4)导致供热价格波动超过 30% 以上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章
200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02 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 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003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 2)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 3)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2004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 1)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 24 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 2)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 48 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 3)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 4)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
( 5)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
2005 不可抗力免责
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且尽到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章
2101 协议争议的协商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应当在争议发生的 60 日内举行。60 日内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失败,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102 仲裁或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 2101 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二十二章
2201 协议文本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贰份由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仍由上 述各方各执 份。
2202 协议签订
甲方、乙方签订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订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之程序。
2203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204 协议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其进行解释。
2205 协议附件
截止本协议签订日,本协议所附附件如下: 附件一:供热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附件二: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
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乙方与用户的供用热合同样本附件五:供热技术规范和标准
附件六:供热安全管理标准
附件七:供热特许经营中期评估方法及标准附件八: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九:特许经营期限期满乙方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附件十:甲方签约授权证明
附件十一:乙方签约授权证明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以兹为证。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